本票裁定-台南支票貼現金 公司票 票據法上差別本票裁定, 與支票貼現金, 皆屬票據法,之差異在於時效性之不同,有人以 台南-支票貼現金,而跳票, 向法院請求,就形同本票一樣, 但不同的係兩者之時效上是不同的,下面就本票相關來做乙說明
下面是一些名詞的解說
本票裁定, 係一種手段, 係付諸法律的最後手段, 而以支票貼現金,兩者間之關聯在此先作一小說明.債權人,就是所謂借人家錢的人,擁有債款的權利。 債務人=就是所謂欠人家錢的人,擁有償還人家金錢的義務! 強制執行=此名詞教難以解釋;首先先經過法院的聲請之執行名義,才能聲請強制執行。是為了保全將來債權人的保全程序,比如:可聲請:假扣押、假處分、以防止債務人脫產。而強制執行之種類非常之多,故在此不加以介紹。
本票裁定, 本票(玩具本票)只要清寫清處,就俱有債權的效率。但債務的權利是被動的,如果不將本票經由法院加以裁定,而讓本票超出有限時效,那就如同廢紙一般,本票的期限為五年,但半年內一定要通知債務人知道(只需寄信到本票上的地址,這就已執行到通知的義務了)這是要注意的地方<
支付命令=這是除了本票裁定之外的一種對債款除理的一種法律行為。
債權憑證=本票裁定後,如債務人沒有財產、也無法扣薪三分之一時,法院會開立一只有法律效力的憑證,這只憑證可讓欠你錢的人永遠不可擁有財產、永遠可查旬債務人的某些資料(以後在此格會說明)。
高雄 向銀行週轉但效率往往讓 中小企業 主 公司行號週轉 用 公司票 來支票貼現 ( 票貼 ) 等門檻過高,所以有個長期合作放貸人 是值得考慮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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